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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该不该惩罚有过错方分居满二年准予离婚可行吗

2001-02-0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婚姻法修正草案自元月11日在各大媒体公布后,至今已近一月。细看修正草案,传言中的惩罚第三者及配偶权之类比较“刺激”的条款并没有出现,但新增加的内容还是不少。记者采访中发现,关于离婚的话题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。这里截取了大家最为关心的两个话题进行讨论,为立法者提供一些参考。

离婚时,该不该惩罚有过错的一方

草案第46条“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而导致离婚的,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”。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正案新增条款。

赞同方

刘女士(公交售票员):我觉得这条规定特别好。婚姻是一种爱的承诺,需要双方相互信赖相互忠诚。现在有些人特别没有责任感,结了婚,还在外头拈花惹草。对这号人,就得让他付出代价,否则光是离婚,没准正中他下怀。

梁先生(中学语文教师):我基本赞成这一条,但还是应该规定得再细一点,因为离婚的原因各式各样,一种是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,但由于一方在道德品质上的问题,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导致家庭破裂,这当然应予惩罚;另一种是纯粹由于第三者的破坏才引起离婚,在这种情况下,索赔的对象应该是那个第三者。

孙小姐(法律系学生):像重婚、包二奶、养情妇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做法,从法律角度看,因果关系非常明显,也确实给配偶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,因此,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合适的。虽然实践中确认过错方往往有难度,但有一个基本思路:即使夫妻双方都有错误,只要能判定其中一人错误较大,那么他(她)就是过错方。

陈女士(机关干部):有些人总是说,确认过错方很难,我不这么认为。现在有些人胆子很大,公开姘居,受害方取证不是难事。退一步说,即便存在困难,也可以有别的办法。前一段中央电视台《新闻调查》里说,广东出台了一个规定,夫妻中受害一方如果起诉对方重婚,而又没有证据,法院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。我觉得这个规定挺好,如果推广开来,取证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。

武女士(妇联工作人员):过去有种看法,好像一要惩罚过错方,就是鼓励捉奸,进而就会捉奸成风。其实这是杞人忧天。旧婚姻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,捉奸现象还不是照样存在?至于取证难的问题,任何诉讼都会面临,不能因为这个问题,法律就不作规定。说到底,用法律制度来保护无过错方,使其有法可依,投诉有门,既保障了有过错方的权利,又使无过错方在经济上得到了赔偿。同时也告诉人们,法律提倡什么,保护什么,反对什么。这就是立法的目的。

反对方

苏先生(中文系学生):爱情是单纯的,而婚姻是复杂的。热恋中的男女看不到对方的缺点,结婚后才大失所望,可中国的传统观念使离婚变得丑陋。怎么办?就这样过一辈子吗?当发现有一个更适合你的他(她)时,你才变得坚定:离!但谁都知道,离婚往往是漫长的过程,在这段时间里,两个相爱的人难道不该在一起吗?我觉得,除了那些已经构成重婚罪的,其他都属于道德问题,别动不动就把法律搅进去。

周先生(社会学者):人们对婚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需求,即心理上、情感上、生理上和生活上的需要。一旦婚姻无法解决以上需求,那么人们要么在“条件允许时”,采取某种手段达到满足,要么就是压抑欲望,或者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。在当前情况下,离婚往往受到舆论的非议,所以前两者总是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。从这个角度说,不是婚外同居导致离婚,而是不成功的婚姻才导致婚外同居。在这种情况下,婚姻法要做的,是让“失败的婚姻平静地死去”,不是去追究谁错谁对。而所谓“过错赔偿”,很容易在离婚者的道德负担之上,又加了一层经济负担,我不认为这是合乎情理的。

胡女士(民庭法官):我不主张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,因为按照民事诉讼原则,谁主张谁举证,你说对方有过错,你得拿出证据。我想很多当事人做不到这一点,也就是说不具有操作性;而另一方面,为了取证,势必要捉奸,且不说这可能会给社会风气带来负面影响,关键是当事人的取证过程会不会也存在违法性,比如说侵犯隐私权?这样的证据即使取到了,法庭应该采信吗?所以说,法律的手不应伸得太长,一个复杂的社会,我们不能期望法律的调整范围无所不在。

张女士(公司职员):感情是不能量化的,也不可能用法律判定清楚。发生婚外情,表面上可能是我错了,但细分析就不一定了,比如,是因为你对我长期虐待、殴打,使我得不到温暖造成的,这种“过错”又该怎么认定?如果只是简单举证,我有第三者,你没有,我就是过错方,这也太简单了。另外,所谓赔偿,它的数额怎么计算?以什么为依据?

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可行吗

草案第32条2款7项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,视为感情确已破裂,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”。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正案新增条款。

赞同方

陈女士(机关干部):这一条很好,是个进步。过去人们总说离婚难,难在哪儿?其实就是没有客观标准。一般来说,只要夫妻有一方坚决不离,就得耗下去,而法院也往往久调不决,最后弄得大家筋疲力尽。如果这一条规定能够实行,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了。

张女士(公司职员):这个规定比较合理。它一方面减少了对离婚行为诸多不必要的限制,体现了婚姻法“结婚自由、离婚自由”的原则,另一方面,也可以防止人们一时冲动、草率离婚。两年的时间不算短,大家可以借这个机会冷静一下,也许感情有修复的可能,如果一方经过两年,还是坚决要求离婚,说明这段婚姻确实已经无可救药了,那么分手就是明智的选择。

反对方

包先生(自由职业者):跟过去比,好是好,可我觉得还是有问题:两年毕竟也是挺漫长的,离婚本来就是个痛苦的决定,可我还得为此额外付出700多天的等待,可以想象,这段日子会有多少社会压力,我又该怎么过?就不能把期限再缩短一些,哪怕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?

周先生(社会学者):我认为这里有一个可行性的问题:“分居”的概念怎么界定?从目前的社会条件看,一对夫妻能有一套住房就不错了,这两年的时间,总不能让要求离婚的那一方老住在办公室里吧?如果还是住在一起,即便没有同床,也很难判定是分居,因为他(她)举证很困难,而不能证明这一点,就达不到离婚的条件,这样一来,这条规定不是成了一句空话?

胡女士(民庭法官):分居满两年才准予离婚,很难保证男女双方在分居期间履行忠诚义务,特别是男方很难做到,就算做到了,也很不人道,因此势必出现两种结果:一是出于生理需要,双方又有同居行为,这就造成离不了婚,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;二是其中一方与第三者同居,可考虑到草案中还有“过错赔偿制度”的规定,这就必然使这一方在今后的离婚中处于不利地位,说不定还会被控为重婚罪,我认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。因此我建议,应当把期限缩短为一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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